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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總 則
1.0.1 為保證劇場、電影院和多用途廳堂的觀眾廳及相關用房具有良好的聽聞環境,製定本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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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本規範適用於新建、擴建和改建的劇場、電影院和多用途廳堂的建築聲學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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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本規範規定了以下三類觀眾廳的合適音質參數及設計技術要求:
1 劇場是指以演出歌舞、戲曲和話劇為主的觀演場所;
2 電影院是指放映單聲道和多聲道立體聲影片的兩類電影院;
3 多用途廳堂是指會堂、報告廳和禮堂等以會議為主,也可兼供電影放映或一般文藝表演的廳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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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聲學設計主要包括音質設計和噪聲控製設計,從建築方案設計開始階段就應同時考慮聲學設計。聲學設計者應參與土建和裝修設計全過程。在工程設計各階段應與有關設計同步進行,密切配合。為保證本規範的實施和對工程質量的檢驗,設計文件應包括聲學設計計算書和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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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本規範未述及的設計共性事項,應按現行有關標準、規範和規程執行。
2 術語、符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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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 音質 acoustics [of room]
房間中傳聲的質量。房間音質的主要決定因素是混響、反射聲序列時空結構和噪聲級。音質評價對於語言主要是靠語言可懂度,對於音樂則由音樂的欣賞價值來決定。
2.0.2 音質設計 acoustical design
在建築設計過程中,從音質上保證建築物符合要求所采取的措施。
2.0.3 混響時間 T reverberation time
聲音已達到穩態後停止聲源,平均聲能密度自原始值衰變到其百萬分之一(60dB)所需要的時間。
2.0.4 合適混響時間 optimum reverberation time
在一定使用條件下,聽眾認為音質合適的混響時間,它是根據人們長期使用經驗得出的,並且具有一定的容許範圍。
2.0.5 直達聲 direct sound
自聲源未經反射直接傳到接收點的聲音。
2.0.6 混響聲 reverberant sound
房間內在穩態時所有一次和多次反射聲相加的結果。
2.0.7 早期反射聲 early reflection
在房間內可與直達聲共同產生所需音質效果的各反射聲。一般是指延遲50ms以內的反射聲。
2.0.8 早期聲場 early sound field
在房間內由聲源的直達聲和早期反射聲組成的聲場。
2.0.9 初始時間間隙 initial time gap
到達接收點的一個反射聲與直達聲之間的時差,以ms計。
2.0.10 擴散聲場 diffuse[sound]field
能/量密度均勻,在各個傳播方向作無規則分布的聲場。
2.0.11 相對[聲]強感(強度因子)G strength
廳堂內某一座位處來自舞台上一個無指向性聲強的聲能與同一聲源在消聲室中10m距離處測得的聲能之比,以dB計。
2.0.12 回聲 echo
大小和時差都大到足以能和直達聲區別開的反射聲或由於其他原因返回的聲。
2.0.13 顫動回聲 flutter echo
同一個原始脈衝聲引起的一連串緊跟著的反射脈衝聲。
2.0.14 多重回聲 multiple echo
同一聲源所發聲音的一串可分辨的回聲。
2.0.15 吸聲材料 sound absorption material,absorbent
由於多孔性、薄膜作用或共振作用而對入射聲能具有吸收作用的材料。
2.0.16 吸聲係數α sound absorption coefficient
在給定頻率和條件下,被分界麵(表麵)或媒質吸收的聲功率,加上經過分界麵(牆或間壁等)透射的聲功率所得的總和,與入射聲功率之比。一般其測量條件和頻率應加以說明。
2.0.17 平均吸聲係數α average sound absorption coefficient
1 房間各界麵的吸聲係數的加權平均值,權重為各界麵的麵積。
2 一種吸聲材料對不同頻率的吸聲係數的算術平均值。所考慮的頻率應予以說明。
2.0.18 吸聲量A equivalent absorption area
與某物體或表麵吸收本領相同而吸聲係數等於1的麵積。一個表麵的吸聲量等於它的麵積乘以其吸聲係數。一個物體放在室內某處,吸聲量等於放入該物體後室內總吸聲量的增量,以m 2 計。
2.0.19 倍頻程 octave
兩個基頻相比為2的聲或其他信號間的頻程。
2.0.20 倍頻帶聲壓級 octave band sound pressure level
頻帶寬度為1倍頻程的聲壓級,基準聲壓為20μPa。
2.0.21 噪聲級L noise level
噪聲的級。其種類必須加定語或上下文說明。在空氣中即聲級。計權應指明,否則指A聲級。
2.0.22 噪聲評價曲線NR noise rating curve
對噪聲的允許值按不同倍頻帶聲壓級進行評價的一簇曲線,每一曲線由其在1000Hz的倍頻帶聲壓級數作為評價值,又稱NR值。進行評價時,取各倍頻帶中達到高限值曲線的NR值為準。
2.0.23 環境噪聲 ambient noise
在某一環境下總的噪聲。常是由多個不同位置的聲源產生。
2.0.24 聲控室 sound control room
控製擴聲係統的操作用房。
2.0.25 同聲傳譯室 booth for simultaneous interpretation
進行同步語言翻譯並傳送至觀眾廳的用房。
2.0.26 大幕 proscenium curtain
分隔舞台與觀眾廳的軟幕,其開啟方式可以有多種。
2.0.27 舞台 stage
劇場演出部分總稱,包括主台、側台、後舞台、樂池、台唇、耳台、台口、台倉、台塔。
2.0.28 主台 main stage
台口線以內的主要表演空間。
2.0.29 側台 side stage
設在主台兩側,為切換布景、演員候場、臨時存放道具景片及車台的輔助區域。
2.0.30 樂池 orchestra pit
為歌劇、舞劇表演配樂的樂隊使用的空間,一般設在台唇的前麵和下麵。
2.0.31 樓座 balcony
觀眾廳池座上的樓層觀眾席,又稱眺台。
2.0.32 包廂 box(in the auditorium)
沿觀眾廳側牆或後牆隔成小間的觀眾席。
3 劇 場
3.1 一般要求
3.1.1 以自然聲為主的劇場觀眾廳容量:
1 話劇場、戲曲劇場不宜超過1000座;
2 歌舞劇場不宜超過1400座。
以擴聲為主的劇場,則座位數不受此限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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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 觀眾廳的音質應保證觀眾席各處有合適的相對強感(強度因子)、早期聲場強度、清晰度和豐滿度。在演出時觀眾廳內任何位置上不得出現回聲、多重回聲、顫動回聲、聲聚焦和共振等可識別的聲缺陷,並不得出現因劇場內設備噪聲和外界環境噪聲而引起的幹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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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 應防止因室內裝修而引起的聲學缺陷。室內裝修還應滿足擴聲設計對揚聲器布置的要求,保證揚聲器的透射效果和指向特性不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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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 目前對大廳室內裝修設計往往與建築設計分別進行,而且裝修設計人員對美觀特別看重,相關的技術問題有所忽視,本規範列出此條以引起注意。再者,一些業主往往以為室內音質問題在建築設計中已解決,而不知室內裝修設計與之關係也非常密切。故本條特別指出在材料和構造方麵應考慮聲學設計的要求,以免產生聲學缺陷。另外,裝修設計不能妨礙擴聲係統的揚聲器布局,包括它們所在位置和揚聲器輻射口的裝飾,不要為了美觀而犧牲聽音效果。兩者的協調很重要。
3.2 觀眾廳體型設計
3.2.1 觀眾廳每座容積宜符合下列規定:
1 歌劇、舞劇場4.5~7.5m 3/座;
2 話劇及戲曲劇場4.0~6.0m 3/座。
注:1 容積計算以大幕線為界。舞台設有樂罩,容積計算時應包括該部分在內。
2 伸出式和島式舞台不受此規定的限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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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 觀眾廳的平麵和剖麵設計,在采用自然聲演出時,應使早期反射聲聲場合理均勻分布。觀眾廳前中區(大致在10排以前)應有足夠的早期反射聲,它們相對於直達聲的初始時間間隙宜小於或等於35ms,但不應大於50ms(相當於聲程差17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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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3 以自然聲演出為主的觀眾廳設有樓座時,眺台的出挑深度D宜小於樓座下開口淨高度H的1.2倍。樓座下吊頂設計宜有利於樓座下部聽眾席獲得早期反射聲。
以擴聲演出為主的觀眾廳,眺台出挑深度D可放寬至樓座下開口淨高度H的1.5倍,並應使主揚聲器的中高頻部分能直射至眺台下全部聽眾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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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4 眺台或側麵包廂上、下的開口離地高度宜大於2.8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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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5 觀眾廳的每排座位升高應使任一聽眾的雙耳充分暴露在直達聲範圍之內,並不受任何障礙物的遮擋。
以自然聲為主的觀眾廳,每排座位升高應根據視線升高差“C”值確定,“C”值宜大於或等於12cm。
當采用擴聲係統輔助自然聲,而揚聲器的高度遠比自然聲源高得多時,每排座位升高可按視線低要求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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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6 劇場作音樂演出不采用擴聲時,舞台上宜設置活動聲反射板或聲反射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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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觀眾廳混響時間
3.3.1 觀眾廳滿場合適混響時間的選擇宜符合下列規定:
1 在頻率為500~1000Hz時,對不同容積的合適混響時間:歌劇、舞劇劇場宜采用圖3.3.1-1所示範圍;話劇、戲曲劇場宜采用圖3.3.1-2所示範圍。
圖3.3.1-1 歌劇、舞劇劇場對不同容積V的觀眾廳,在頻率500~1000Hz時滿場的合適混響時間T的範圍
圖3.3.1-2 話劇、戲曲劇場對不同容積V的觀眾廳,在頻率500~1000Hz時滿場的合適混響時間T的範圍
2 混響時間的頻率特性,相對於500~1000Hz的比值宜符合表3.3.1的規定。
表3.3.1 劇場觀眾廳各頻率混響時間相對於500~1000Hz的比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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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 觀眾廳滿場混響時間應分別對125Hz、250Hz、500Hz、1000Hz、2000Hz、4000Hz六個頻率進行估算。估算值應取兩位有效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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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3 舞台空間應進行適當吸聲處理。大幕下落及常用舞台設置條件下舞台空間的中頻(500~1000Hz)混響時間不宜超過觀眾廳空場混響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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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4 樂池應做聲學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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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電影院
4.1 一般要求
4.1.1 電影院的建築聲學設計應為電影放聲提供合適的觀眾廳聲學條件。本設計規範不包括對還音設備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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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 電影院觀眾廳的聲學設計應把設置銀幕的空間作為一個整體來考慮。電影院觀眾廳不宜設置樓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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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 放映電影時,觀眾廳內各處應有良好的清晰度,真實還原影片的聲音重放效果。
4.1.4 放映電影時,觀眾廳內任何位置上不得出現回聲、多重回聲、顫動回聲、聲聚焦和共振等缺陷,且不應受到電影院內設備噪聲、放映機房噪聲或外界環境噪聲的幹擾。
4.2 觀眾廳體型設計
4.2.1 觀眾廳的長度不宜大於30m,觀眾廳長度與寬度的比例宜為(1.5±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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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 觀眾廳的每座容積宜為6.0~8.0m3 /座。
注:容積計算時包括設置銀幕的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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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3 電影院觀眾廳設計中應防止因側牆上設置環繞揚聲器而引起的顫動回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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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4 觀眾廳後牆應采取防止回聲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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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5 主揚聲器組後麵的端牆應做強吸聲處理,其平均吸聲係數在125~4000Hz頻率範圍內不宜小於0.6,125Hz的吸聲係數不宜小於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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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6 觀眾廳的內裝修應考慮揚聲器組的安裝位置及安裝要求。揚聲器發聲時,揚聲器支架及周圍結構不得產生振動噪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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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觀眾廳混響時間
4.3.1 觀眾廳滿場合適混響時間的選擇宜符合下列規定:
1 在頻率為500~1000Hz時,宜采用圖4.3.1所示對不同容積的合適混響時間範圍。
2 觀眾廳容積小於500m 3的立體聲電影院,宜采用與500m3 相同的合適混響時間範圍。
3 混響時間頻率特性,相對於500~1000Hz的比值宜符合表4.3.1的規定。
圖4.3.1 電影院對不同容積V的觀眾廳,在500~1000Hz時滿場的合適混響時間T的範圍
表4.3.1 電影院觀眾廳各頻率混響時間相對於500~1000Hz的比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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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2 混響時間應分別對125Hz、250Hz、500Hz、1000Hz、2000Hz、4000Hz六個頻率進行估算。估算值應取兩位有效值。
5 多用途廳堂
5.1 一般要求
5.1.1 會堂、報告廳和多用途禮堂的觀眾廳音質主要應保證語言清晰,廳內各處還宜有合適的相對強感(強度因子)和均勻度。觀眾廳內任何位置上不得出現回聲、多重回聲、顫動回聲、聲聚焦和共振等缺陷,且不受設備噪聲、放映機房噪聲及外界環境噪聲的幹擾。
5.1.2 觀眾廳的容積超過1000m3 時宜使用擴聲係統,並應把揚聲器位置作為主要聲源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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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觀眾廳體型設計
5.2.1 觀眾廳平麵和剖麵設計,在聲源為自然聲時,應使廳內早期反射聲聲場均勻分布。到達觀眾席的早期反射聲相對於直達聲的延遲時間宜小於或等於50ms(相當於聲程差17m)。
5.2.2 觀眾廳的每座容積宜為3.5~5.0m3 /座。
注:對有台口鏡框式舞台的觀眾廳,其容積計算按舞台大幕線為界限。
5.2.3 設有樓座的觀眾廳,眺台的出挑深度D不宜大於樓座下開口淨高度H的1.5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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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4 以自然聲為主的觀眾廳,每排座位升高應根據視線升高差“C”值確定,“C”值宜大於或等於120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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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觀眾廳混響時間
5.3.1 觀眾廳滿場合適混響時間的選擇宜符合下列規定:
1 在頻率為500~1000Hz時,宜采用圖5.3.1所示對不同容積的合適混響時間範圍。
2 混響時間頻率特性,相對於500~1000Hz的比值宜符合表5.3.1的規定。
圖5.3.1 會堂、報告廳和多用途禮堂對不同容積V的觀眾廳,在500~1000Hz時滿場的合適混響時間T的範圍
表5.3.1 會堂、報告廳和多用途禮堂觀眾廳各頻率混響時間相對於500~1000Hz的比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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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2 混響時間應分別對125Hz、250Hz、500Hz、1000Hz、2000Hz、4000Hz六個頻率進行估算。估算值應取兩位有效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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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3 以擴聲為主的會堂、報告廳和多用途禮堂,在使用擴聲係統時應在講台附近設置減少聲反饋的建築聲學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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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噪聲控製
6.1 一般要求
6.1.1 應考慮防止各項噪聲源對觀眾廳的幹擾。這些噪聲源包括下列方麵:
1 建築物內設備噪聲。包括觀眾廳的空調係統、送回風係統(包括電扇)和電器係統噪聲,以及出入口門開關碰撞聲和座椅翻動聲等噪聲。
2 外界傳入觀眾廳的噪聲。既包括來自房屋內其他部分的噪聲,如來自休息廳的喧嘩,放映機房、舞台設施、辦公室和廁所設備等處的噪聲,也包括戶外交通噪聲(車輛、鐵路、航空等噪聲)以及其他社會噪聲。
3 與本建築物相關設施的其他噪聲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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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2 不論發自觀眾廳內還是觀眾廳外有關本房屋設施的噪聲源,其對環境的影響應符合現行標準《城市區域環境噪聲標準》GB 3096-93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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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觀眾廳內噪聲限值
6.2.1 觀眾廳和舞台內無人占用時,在通風、空調設備和放映設備等正常運轉條件下噪聲級的限值不宜超過表6.2.1-1中的噪聲評價曲線NR值的規定。各NR值的倍頻帶聲壓級如表6.2.1-2所示。
表6.2.1-1 各類觀眾廳內噪聲限值
表6.2.1-2 噪聲評價曲線NR值對應的各倍頻率帶聲壓級(d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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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噪聲控製及其他相關用房的聲學要求
6.3.1 觀眾廳宜利用休息廳(廊)、前廳等作為隔絕外界噪聲和防止對外界幹擾的措施之一。休息廳(廊)和前廳宜做吸聲降噪處理。觀眾廳的出入口宜設置聲閘、隔聲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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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2 聲控室觀察窗敞開時應使操作者能直接聽到觀眾廳的音質實效。觀察窗關閉時的中頻(500~1000Hz)隔聲量宜大於或等於25d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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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3 同聲傳譯室圍護結構的中頻(500~1000Hz)隔聲量宜大於或等於45dB。聲控室和同聲傳譯室的混響時間宜為0.3~0.5s,頻率特性平直。空調係統在上述各室內所產生的噪聲不宜超過NR-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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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4 側台直接通向室外的門,應考慮隔離外界噪聲對舞台上演出時的幹擾。
6.3.5 舞台大幕開關時的噪聲,在觀眾席一排中部不應大於NR-40。升降樂池和其他舞台機械設備運行噪聲,在觀眾席一排中部不應大於NR-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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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6 聲樂、器樂練習用房應考慮房間長寬高的比例及聲場擴散條件,並宜加裝簡易簾幕調節吸聲。視容積不同,其中頻(500~1000Hz)混響時間宜為0.4~0.6s。空調係統噪聲宜小於NR-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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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7 排練廳應考慮房間的聲場擴散條件。中頻(500~1000Hz)混響時間宜為1.0s,頻率特性平直。空調係統噪聲宜小於NR-35。
6.3.8 空調機房、風機房、冷卻塔、冷凍機房和鍋爐房等設備用房宜遠離觀眾廳及舞台。當與主體建築相連時,應采取良好的降噪隔振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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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9 放映機房與觀眾廳之間隔牆的中頻(500~1000Hz)隔聲量宜大於或等於45dB。放映機房宜做吸聲降噪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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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10 多廳式電影院相鄰觀眾廳的中頻(500~1000Hz)隔聲量不應低於60dB,低頻(125~250Hz)隔聲量不應低於50d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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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範用詞說明
1 為便於在執行本規範條文時區別對待,對要求嚴格程度不同的用詞說明如下:
1)表示很嚴格,非這樣做不可的用詞:
正麵詞采用“必須”,反麵詞采用“嚴禁”。
2)表示嚴格,在正常情況下均應這樣做的用詞:
正麵詞采用“應”,反麵詞采用“不應”或“不得”。
3)表示允許稍有選擇,在條件許可時首先應這樣做的用詞:
正麵詞采用“宜”,反麵詞采用“不宜”;
表示有選擇,在一定條件下可以這樣做的用詞,采用“可”。
2 本規範中指明應按其他有關標準、規範執行的寫法為“應符合……的規定”或“應按……執行”。
《劇場、電影院和多用途廳堂建築聲學設計規範[附條文說明]》GB/T 50356-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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