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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電視會場係統工程設計規範 GB50635—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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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總 則

  1.0.1 為了提高會議電視會場係統的服務質量,保證良好的視聽條件,使會議電視會場係統工程設計符合會議電視係統的整體性能要求,對會議電視會場的音頻、視頻、燈光等係統及設施提出技術要求,製定本規範。

  1.0.2 本規範適用於會議電視會場係統的新建、改建和擴建工程的設計。

  1.0.3 會議電視會場係統工程設計應保證係統安全、穩定、環保,做到技術、經濟適用、操作簡便、節約資源、利於發展。

  1.0.4 會議電視會場係統工程的設計,除應符合本規範外,尚應符合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2 術 語

  2.0.1 會議電視係統 videoconference system

  利用遠程多媒體傳輸技術,將多個會場係統的聲音、圖像、數據信息通過編解碼器和傳輸網絡實時傳輸,實現交互可控的電視電話會議的係統。

  2.0.2 會議電視會場係統 hall system of videoconference

  能對本會場進行聲音拾取、擴聲和圖像攝取、顯示,並能實時向遠端會場發送本會場信息,以及播放和顯示遠端會場傳送的聲音、圖像、數據等多媒體信息的係統。

  2.0.3 大聲壓 maximum sound pressure level

  擴聲係統在會場內各測量點產生的大穩態有效值聲壓的平均值。

  2.0.4 傳輸頻率特性 transmission frequency characteristic

  擴聲係統在穩定工作狀態下,會場內各測量點穩態聲壓的平均值相對於擴聲設備輸入端的電平的幅頻響應。

  2.0.5 大可用增益 maximum available gain

  會場擴聲係統在聲反饋臨界狀態時的增益減去6dB的值。

  2.0.6 傳聲增益 transmission gain

  擴聲係統在大可用增益狀態時,會場內各測量點穩態聲壓平均值與擴聲係統傳聲器處穩態聲壓的差值。

  2.0.7 聲場不均勻度 sound distribution

  會場內各測量點的穩態聲壓的大差值。

  2.0.8 擴聲係統語言傳輸指數 speech transmission index for public address(STIPA)

  指語言傳輸指數法在某些條件下的一種簡化形式,表示與可懂度有關的語言傳輸質量,適用於評價會場擴聲係統的語言傳輸質量的客觀評價法。

  2.0.9 總噪聲 total noise level

  擴聲係統在大可用增益工作狀態下,無有用聲信號輸入時,會場內各測量點測得的各頻帶的噪聲聲壓的平均值,以NR曲線評價。

  2.0.10 前投影 front screen projection

  圖像被投影在光反射屏的觀眾一側的投影方式。

  2.0.11 背投影 rear screen projection

  圖像投影通過透射屏到達觀眾一側的投影方式。

  2.0.12 等離子顯示器(屏) plasma display panel(PDP)

  利用氣體放電產生的等離子體引發紫外線,來激發紅、綠、藍熒光粉,發生紅、綠、藍三種基色光,在其玻璃平板上形成彩色圖像的顯示器(屏)。

  2.0.13 液晶顯示屏 liquid crystal display(LCD)

  外加電壓使液晶分子取向改變,以調製透過液晶的光強度,產生灰度或彩色圖像的顯示器。

  2.0.14 陰射線管顯示器 cathode ray tube display(CRT)

  由電子束器件構成,從電子槍發射電子束轟擊塗有熒光粉的玻璃麵(熒光屏)實現電子與色彩轉換,重現圖像的顯示器。

  2.0.15 顯示屏亮度 luminance

  在顯示屏法線方向觀測的任一表麵單位投影麵積上的發光強度。

  2.0.16 亮度均勻性 uniformity of luminance

  顯示屏各區域相互之間亮度一致性的程度。

  2.0.17 圖像對比度 picture contrast ratio

  同一圖像畫麵中亮區與暗區平均亮度(或平均照度)的比。

  2.0.18 圖像清晰度 picture definition

  人眼能察覺到的圖像細節清晰程度,用電視線表示。

  2.0.19 色域覆蓋率 colour domain coverage ratio

  在CIE1976均勻色度空間(u',υ'),顯示設備顯示的色域麵積(即三基色R、G、B三角形的麵積)占均勻色度空間(u',υ')全部可見光譜(從380nm至780nm)所對應麵積(O.1952)的百分比。

  2.0.20 水平視角 horizontal viewing angle

  當顯示屏水平方向的亮度為其水平方向法線處亮度的一半時,該觀察方向與其法線的夾角為水平左視角或水平右視角,水平左視角和水平右視角夾角之和表示水平視角。

  2.0.21 垂直視角 vertical viewing angle

  當顯示屏垂直方向的亮度為其垂直方向法線處亮度的一半時,該觀察方向與其法線的夾角,為垂直上視角或垂直下視角,垂直上視角和垂直下視角夾角之和表示垂直視角。

  2.0.22 三基色熒光燈 three—band fluorescent lamp

  由紅、綠、藍譜帶區域發光的三種稀土熒光粉製成的熒光燈。

  2.0.23 照度 illuminance

  表麵上一點的照度是入射在包含該點麵元上的光通量除以該麵元麵積之商。

  2.0.24 色溫 colour temperature

  當某一種光源(熱輻射光源)的色品與某一溫度下的完全輻射體(黑體)的色品完全相同時,完全輻射體(黑體)的溫度。

  2.0.25 顯色性 colour rendering

  照明光源對物體色表的影響,該影響是由於觀察者有意識或無意識地將它與參比光源下的色表相比較而產生的。

  2.0.26 顯色指數 colour rendering index

  在具有合理允差的色適應狀態下,被測光源照明物體的心理物理色與參比光源照明同一色樣的心理物理色符合程度的度量。

  2.0.27 眩光 glare

  由於視野中的亮度分布或亮度範圍的不適宜,或存在的對比,以致引起不舒適感覺或降低觀察細部或目標的能力的視覺現象。

  2.0.28 燈具效率 luminaire efficiency

  在同等條件下,燈具發出的總光通量與燈具內所有光源發出的總光通量之比,也稱燈具光輸出比。


3 會議電視會場係統的工程設計

  3.1 一般規定

  3.1.1 會議電視會場係統的工程設計應滿足與遠端會場的交互功能。

  3.1.2 會議電視會場係統應包括音頻係統、視頻係統和燈光係統。會議電視會場係統工程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音頻係統應保證會場有足夠大的聲壓,聲音應清晰、聲場應均勻。

  2 視頻係統應保證會場圖像清晰。

  3 燈光係統應保證會場照度、色溫。

  3.1.3 會議電視會場係統從工程設計開始,應與建築結構設計、建築聲學設計、裝飾裝修設計和其他有關工程設計密切配合。

  3.1.4 會議電視會場音頻係統中,模擬信號傳輸的電氣互連優選配接值,應符合現行標準《聲係統設備互連的優選配接值》GB/T 14197的有關規定。係統設備之間宜采用平衡傳輸方式。

  3.1.5 會議電視會場視頻係統中,模擬信號傳輸的電氣互連優選配接值,應符合現行標準《視聽、視頻和電視係統中設備互連的優選配接值》GB/T 15859的有關規定。

  3.1.6 會議電視會場係統所采用設備的性能指標及技術要求應協調一致,單機指標應優於本規範第4章的要求。

  3.1.7 會議電視會場燈光係統除應執行本規範的規定外,尚應符合現行標準《建築照明設計標準》GB 50034的有關規定。

  3.1.8 會議電視會場的各種吊裝設備和吊裝件必須有可靠的安全保障措施。

  3.1.9 會議電視會場係統工程設計應提供完整的圖紙及說明文件,並應包括係統配置清單、原理框圖、設備布置圖和管線圖等。

  3.2 音頻係統

  3.2.1 音頻係統應由傳聲器、音源、揚聲器、調音台、周邊音頻設備、功率放大器、監聽、錄音設備和編解碼器等組成。

  3.2.2 傳聲器及音源的配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配置會議用指向性傳聲器,傳聲器數量宜以會議主持人和發言者的人數確定,並應有備份。

  2 傳聲器的指向性、頻率響應、等效噪聲和過載聲壓等要求,應符合現行標準《傳聲器通用技術條件》GB/T 14198的有關規定。

  3 傳聲器應采用平衡輸出方式,並應使用音頻屏蔽電纜連接。

  4 宜配置錄音機、激光唱機等音源設備。

  3.2.3 揚聲器係統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揚聲器係統應根據會場的體形結構、容積、裝飾裝修進行語言清晰度和聲場分布設計,確定揚聲器係統的數量、參數、方位。

  2 揚聲器係統可設置主揚聲器和輔助揚聲器,並應符合本規範第4.1.1條的規定。

  3 主揚聲器應設置在會場主席台或主屏幕顯示器附近,並應滿足係統聲像一致要求。

  4 輔助揚聲器宜設置在會場頂棚或側牆上,並在其傳輸通路中宜配備電子延時設備。

  5 當會場設置主席台時,宜設置主席台返聽揚聲器係統。

  6 揚聲器采用流動方式時,支架應穩重結實。

  7 揚聲器係統宜采用計算機輔助設計。

  3.2.4 調音台、周邊音頻設備的配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調音台應根據功能要求配置帶分組輸出的設備,輸入、輸出通道應有備用端口。

  2 調音台周邊應按需要配置分配器、均衡器、反饋抑製器、延時器等設備。

  3 周邊音頻設備可采用數字音頻處理設備,數模接口宜匹配。

  4 根據功能要求,應配置音頻矩陣切換器,並應有備用端口。

  5 音頻矩陣切換器與視頻矩陣切換器應具同步切換功能。

  3.2.5 功率放大器的配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功率放大器應根據揚聲器係統的數量、功率等因素配置。

  2 功率放大器額定輸出功率不應小於所驅動揚聲器額定功率的1.50倍。

  3 功率放大器輸出阻抗及性能參數應與被驅動的揚聲器相匹配。

  4 功率放大器與揚聲器之間連線的功率損耗應小於揚聲器功率的10%。

  3.2.6 監聽、錄音設備的配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在控製室內應配置有源監聽音箱,並應與會場的聲音變化量相一致。

  2 在編解碼器的輸入端口,宜配置單獨的音量電平表。主會場的總控室宜配置多路音量電平表。

  3 係統宜配置錄音設備。

  3.2.7 編解碼器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編解碼器應具有回聲抑製功能。當其不具備回聲抑製功能時,應單獨配置回聲抑製器。

  2 編解碼器的音頻端口為非平衡端口時,宜將非平衡轉換至平衡。

  3 編解碼器與音頻電路接口之間,應電平匹配。

  4 應根據編解碼器的音頻端口類型,配置性能相匹配的傳輸電纜。

  3.3 視頻係統

  3.3.1 視頻係統應由攝像機、信號源、屏幕顯示器、切換控製、監視、錄像編輯和編解碼器等組成。

  3.3.2 攝像機及信號源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會場應設置至少2台攝像機,並應分別用於攝取發言者圖像和會場全景。攝像機宜選用清晰度高的產品。

  2 攝像機應根據會場的大小和安裝位置配置變焦鏡頭。

  3 攝像機宜配置雲台及攝像機控製設備。雲台支承裝置應牢固、平穩。

  4 攝像機傳輸電纜在5.50MHz衰減大於3dB時,應配置電纜補償器。

  5 宜配置放像機、播放器、圖文攝像機等視頻信號源設備,其性能指標應符合係統整體技術指標要求。

  6 當會場需要顯示計算機圖像信號時,應設置計算機圖像信號輸入接口,接口數量、位置應根據係統功能確定。

  3.3.3 屏幕顯示器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在會場應設置至少2台屏幕顯示器,並應分別用於顯示本端會場和遠端會場的圖像或數據信息。

  2 屏幕顯示器的設置應根據會場的形狀、大小、高度等具體條件,使參會者處在屏幕顯示器視角範圍之內。屏幕顯示器大小應按下式計算:


1會議電視會場係統工程設計規範 GB50635—2010

  3 屏幕顯示器與參會者之間應無遮擋,應使參會者能清晰地觀看到屏幕內容。

  4 在海拔高度小於或等於2200m時,可采用PDP、LCD、CRT、投影等顯示器;當海拔高度大於2200m時,不得采用PDP顯示器。

  5 當采用前投影時,投影機應低噪聲。

  6 會場不宜采用有縫的視頻拚接顯示牆。

  7 為主席台人員設置的顯示器,應采用PDP、LCD、CRT,並宜落地安裝,高度不應遮擋參會者的視線。

  3.3.4 切換控製設備的配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會場攝像機為2台及以上時,宜配置同步切換設備,並應選擇佳畫麵同步播出。

  2 當一路視頻信號需要同時分送至幾個接收點時,應配置視頻分配器。

  3 當幾路視頻信號需要選送至一個接收點時,應配置視頻切換器。

  4 當同時輸入輸出多路視頻信號,並對視頻信號進行切換選擇時,應配置視頻矩陣切換器,並應有備用端口。

  5 視頻切換控製設備的輸入輸出端口應與編解碼器、屏幕顯示器等接口相匹配。

  6 當係統具有計算機圖像信號傳輸功能時,應根據圖像信號的分辨率配置性能相符的分配器、切換器或矩陣切換器。

  7 傳輸電纜的距離應根據信號的傳輸方式和信號的分辨率確定,並應符合現行標準《視頻顯示係統工程技術規範》GB50464的有關規定。

  8 當需要疊加會標、通知等圖文要求時,應配置字幕機。

  9 視頻係統中的主要設備應采用同一時鍾、同步切換。

  3.3.5 監視、錄像編輯設備的配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在攝像機、信號源、切換設備輸出等端口處,宜配置監視器,其性能指標應符合係統整體指標要求。

  2 當監視多路圖像信號時,宜采用大屏幕多畫麵顯示設備。

  3 係統宜配置錄像機、刻錄機等錄像編輯設備,其性能指標應符合係統整體指標要求,並應符合不間斷錄像的要求。

  3.3.6 編解碼器的配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根據編解碼器的視頻端口類型,選配性能相匹配的傳輸電纜。

  2 當在會議電視係統傳輸帶寬以內設置網絡管理係統時,其控製信號宜采用分控製方式,並應由網絡管理係統統一管理。

  3 當在會議電視係統傳輸帶寬以外設置網絡管理、數據傳輸等內容時,應根據功能需要單獨設計。

  3.4 燈光係統

  3.4.1 燈光係統應由光源、燈具、調光、控製係統等組成。

  3.4.2 會場燈光照明平均照度應符合表3.4.2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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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4.3 光源、燈具的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光源的顯色指數Ra應大於或等於85。

  2 光源的色溫應為3200K、4000K或5600K,並應使所有光源的色溫一致。

  3 光源應采用發光效能高、壽命長的產品。

  4 燈具應配置效率高的產品,亮度宜具有連續可調功能。

  5 在主席台坐席區和會場排坐席區宜設置麵光燈。

  6 燈具的外殼應可靠接地。

  7 燈具及其附件應采取防墮落措施。

  8 當燈具需要使用懸吊裝置時,其懸吊裝置的安全係數不應小於9。

  9 燈具的電氣、機械、防火性能應符合現行標準《燈具一般安全要求與試驗》GB 7000.1、《舞台燈光、電視、電影及攝影場所(室內外)用燈具安全要求》GB 7000.15的有關規定。

  3.4.4 調光、控製係統的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 係統應能實現分區控製,並宜將部分分區設置具有調光功能。

  2 燈具應根據光源的不同配置相應的調光設備。

  3 當調控設備較多時,宜設置單獨燈光控製室或機房。

  4 采用可控矽調光設備的電源時,應與會場音頻、視頻係統中的設備電源分開設置,並應采取必要的防止幹擾視、音頻設備的措施。

  5 調光設備的金屬外亮應可靠接地。

  6 燈光電纜必須采用阻燃型銅芯電纜。

  3.5 設備布置

  3.5.1 攝像機的布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攝像機的安裝高度宜按下列公式確定(圖3.5.1):


3會議電視會場係統工程設計規範 GB50635—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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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攝取發言者圖像的主攝像機垂直攝像角宜小於或等於10°,水平左攝角或水平右攝角宜小於或等於45°。

  3 攝取會場全景或局部場景的輔助攝像機宜根據會場的規模和布置設置。

  4 攝像機的圖像畫麵內不應有燈具、前投影等遮擋畫麵的物體,並應避免強光直射幹擾。

  5 攝像機可采用固定安裝或流動安裝方式。

  6 當攝像機在牆麵固定安裝時,攝像機的安裝高度宜小於或等於2.50m;當攝像機吊掛安裝時,攝像機底部高度宜大於或等於2.20m。

  3.5.2 PDP、LCD、CRT顯示器的布置應符合下列規定(圖3.5.2):

  1 會場主顯示器的牆裝高度宜按下列公式計算確定:


00會議電視會場係統工程設計規範 GB50635—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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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參會者與會場主顯示器屏幕垂直觀看角宜小於或等於20°,與會場主顯示器屏幕水平觀看角應小於主屏幕顯示器的水平視角參數。

  3 主顯示器的底邊離地麵高度宜大於或等於參會者坐姿平均身高和主席台高度之和。

  4 會場輔助顯示器宜根據會場的規模和布置設置;當顯示器吊掛安裝時,顯示器底部距地麵宜大於或等於2.20m。落地顯示器宜配置垂直觀看角可調節的活動支架,並應使其法線方向對準觀看者。

  5 顯示器屏幕前應避免直射光、眩光的影響。

  3.5.3 投影機的布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會場投影機屏幕的布置宜符合本規範第3.5.2條的規定。

  2 投影機與屏幕的投射距離應根據屏幕尺寸、投影機和鏡頭參數確定。

  3 當投影機吊掛安裝時,機架底部距地麵宜大於或等於2.20m。

  3.5.4 揚聲器的布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揚聲器係統應按聲場設計的位置、高度、角度布置。

  2 揚聲器係統的布置和傳聲器位置應避免產生反饋嘯叫,並應使傳聲器指向性的正向主軸置於揚聲器主軸輻射角之外。

  3 固定牆麵安裝的揚聲器與牆麵、側牆的距離宜大於200mm。當吊掛安裝時,揚聲器底部距地麵宜大於或等於2.20m。

  3.5.5 燈光的布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主席台麵光燈的布置應投射座席處,投射夾角與主席台座席處的1.40m水平麵的角度宜為45°~50°。

  2 主席台背景牆的垂直照度宜為主席台垂直照度的40%~60%;會場牆麵的垂直照度應小於會場垂直照度的50%。

  3 前投影屏幕區的垂直照度應小於主席台垂直照度的20%。

  3.5.6 桌椅的布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會場桌椅布置宜采用排桌式,並宜按主席台每人不小於1500mm×900mm、參會席每人不小於1500mm×700mm的使用空間布放。

  2 在主席台、發言席、參會排座席附近應根據功能需要分別設置接線盒和電源插座。

  3.5.7 控製室的布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控製室設備應安裝在控製台、設備機櫃內,控製台、設備機櫃應符合現行標準《電子設備機械結構》GB/T 19520的有關規定。

  2 係統的操作宜通過控製台實現,其布放位置應符合係統的操作流程和使用功能要求。

  3 控製台布局、尺寸和台麵及座椅的高度,應符合現行標準《電子設備控製台的布局、型式和基本尺寸》GB/T 7269的有關規定。

  4 控製台正麵與牆麵的淨距不應小於1500mm,背麵與牆麵的淨距不宜小於800mm。機櫃背麵與牆麵的淨距不宜小於800mm。控製室內主要走道寬度不應小於1500mm,次要走道寬度不應小於800mm。

  5 監視器屏幕應背向自然光布置。

  6 在地震區域內,設備安裝應進行抗震加固,並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電信設備安裝抗震設計規範》YD 5059的有關規定。

  3.6 電纜敷設

  3.6.1 會場內傳輸電纜宜采用金屬管道暗敷的方式布放;在控製室、機房內應采用金屬線槽或設置橋架的方式布放。

  3.6.2 傳輸電纜與具有強電磁場的電氣設備之間應保持必要的間距。當采用金屬線槽或管道敷設時,線槽或管道應保持連續的電氣連接,並在兩端應有良好的接地。

  3.6.3 傳輸電纜與電力電纜的小淨距應符合表3.6.3的規定。


5會議電視會場係統工程設計規範 GB50635—2010

  3.6.4 傳輸電纜管線與其他管線的小淨距應符合表3.6.4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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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6.5 管線路由應短捷、安全可靠、施工維護方便。

  3.6.6 管道內穿放電纜的截麵利用率應為25%~30%,線槽布放電纜的截麵利用率不應超過50%。


4 會議電視會場係統的性能指標

  4.1 音頻係統的性能指標

  4.1.1 音頻係統聲學特性指標應符合表4.1.1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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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2 音頻係統電性能主要指標應符合表4.1.2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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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2 視頻係統的性能指標

  4.2.1 視頻係統顯示特性指標應符合表4.2.1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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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1 測量時環境照度應小於100 lx。

  2 顯示屏亮度在測量時采用“有用平均亮度”,即用平場信號得到的大亮度值。

  3 圖像清晰度指從攝像機經一次編解碼通路至屏幕顯示器所經過的全部視頻設備的運行指標。

  4.2.2 視頻係統電性能主要指標應符合表4.2.2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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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會議電視會場環境

  5.1 房屋建築平麵布置

  5.1.1 房屋建築宜由會場、控製室、機房等組成,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會場麵積應根據容納參會的總人數確定,可按每人平均2.20㎡計算,其體形宜為長方體,應避免在座席區存在結構立柱。

  2 控製室麵積不宜小於30㎡,當會場功能較多時,可按實際需要增加麵積,也可另設調光控製室。

  3 當係統需要設置單獨機房時,機房麵積不宜小於20㎡。

  5.1.2 建築平麵布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控製室應與會場相鄰,控製室與會場之間的隔牆可設置單向透明玻璃觀察窗。觀察窗高度宜為800mm,寬度宜為1200mm,觀察窗底邊距地麵宜為900mm。

  2 在會場附近宜設置參會人員休息、飲水場所和衛生間等公共用房,並宜設置室外停車場地。

  3 會場的位置應遠離噪聲源。當無法避免時,應采取隔聲和隔振措施。

  4 較大型的會場應相應增加會場出入口和疏散通道,並應符合現行標準《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 50016的有關規定。

  5.2 建築和裝修

  5.2.1 建築和裝修要求應符合表5.2.1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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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垂直工作麵距地麵高度應為1.20m;水平工作麵距地麵高度應為0.75m。

  5.2.2 裝修總體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會場裝修總體設計應滿足獲取佳圖像效果的要求,宜莊重、簡潔、樸素、大方。

  2 牆麵裝飾應統一色調,宜淺中色為主、雙色搭配。不應采用黑色或白色作為背景色,避免對人物攝像產生光吸收或光反射等不良效應。

  3 桌椅、地毯的顏色宜與牆麵顏色相協調,且塗漆表麵應采用亞光處理。

  5.3 建築聲學

  5.3.1 建築聲學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建築聲學設計應滿足語言清晰和聲場均勻的要求,並應避免出現聲聚焦、共振、回聲、多重回聲和顫動回聲等缺陷。

  2 會場的混響時間應符合現行標準《劇場、電影院和多用途廳堂建築聲學設計規範》GB/T 50356中對多用途廳堂的有關規定。

  3 會場牆麵、吊頂應進行聲學設計,並應選用阻燃型吸聲材料,同時應滿足混響時間要求。

  4 會場窗戶應采用具有吸聲效果的隔光窗簾,窗簾材料應選用阻燃型。

  5 控製室內應做吸聲處理,中頻混響時間宜小於0.50s。

  5.3.2 噪聲控製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會場、控製室的噪聲控製設計,應按現行標準《劇場、電影院和多用途廳堂建築聲學設計規範》GB/T 50356的有關規定執行。

  2 會場背景噪聲的大小應按噪聲評價曲線表示。當音頻係統按一標準設計時,背景噪聲應小於NR30;當音頻係統按二標準設計時,背景噪聲應小於NR35。

  3 會場門、窗的結構應結實、不易變形,並應具有密封措施。

  4 空調設備及通風機應采取控製噪聲措施。

  5 會場內的電器設備應采用低噪聲產品。

  5.4 電源和接地

  5.4.1 電源係統應按一負荷供電。當電壓波動超過-10%~5%時,應設置交流穩壓電源裝置。

  5.4.2 音頻、視頻設備宜采用不間斷電源供電,供電容量應滿足係統全部開通時的容量。

  5.4.3 在控製室、機房應配置專用配電箱,並應在周圍牆上均勻安裝220V三芯電源插座。

  5.4.4 交流電源的雜音幹擾電壓不應大於100mV。

  5.4.5 保護地線應符合下列規定:

  1 保護地線應采用三相五線製中的地線,與交流電源的零線應嚴格分開。

  2 保護地線的接地電阻值,當設置單獨接地體時,不應大於4Ω;當采用聯合接地體時,不應大於1Ω。

  3 保護地線的雜音幹擾電壓不應大於25mV。

  5.4.6 接地係統應采用單點接地的方式。控製台、機櫃等均應分別采用銅質導線一點接至接地體。

  本規範用詞說明

  1 為便於在執行本規範條文時區別對待,對要求嚴格程度不同的用詞說明如下:

  1)表示很嚴格,非這樣做不可的:

  正麵詞采用“必須”,反麵詞采用“嚴禁”;

  2)表示嚴格,在正常情況下均應這樣做的:

  正麵詞采用“應”,反麵詞采用“不應”或“不得”;

  3)表示允許稍有選擇,在條件許可時首先應這樣做的:

  正麵詞采用“宜”,反麵詞采用“不宜”;

  4)表示有選擇,在一定條件下可以這樣做的,采用“可”。

  2 條文中指明應按其他有關標準執行的寫法為:“應符合……的規定”或“應按……執行”。

  引用標準名錄

  《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 50016

  《建築照明設計標準》GB 50034

  《劇場、電影院和多用途廳堂建築聲學設計規範》GB/T 50356

  《視頻顯示係統工程技術規範》GB 50464

  《燈具一般安全要求與試驗》GB 7000.1

  《舞台燈光、電視、電影及攝影場所(室內外)用燈具安全要求》GB 7000.15

  《電子設備控製台的布局、型式和基本尺寸》GB/T 7269

  《聲係統設備互連的優選配接值》GB/T 14197

  《傳聲器通用技術條件》GB/T 14198

  《視聽、視頻和電視係統中設備互連的優選配接值》GB/T 15859

  《電子設備機械結構》GB/T 19520

  《電信設備安裝抗震設計規範》YD 5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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