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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會議係統工程施工與質量驗收規範 GB51043-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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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總 則

  1.O.1 為規範電子會議係統工程的施工和驗收,保障工程質量,貫徹技術經濟政策,堅持以人為本,做到安全可靠、節能環保、技術、維護管理方便,製定本規範。

  1.0.2 本規範適用於新建、擴建、改建電子會議係統工程的施工和質量驗收。

  1.0.3 電子會議係統工程的施工和驗收除應執行本規範外,尚應符合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2 術語和縮略語

  2.1 術 語

  2.1.1 響度 loudness

  聽覺判斷聲音強弱的屬性。

  2.1.2 聲反饋 acoustical feedback

  在擴聲係統中,音箱發出的部分聲能反饋到傳聲器的效應。

  2.1.3 聲幹擾 acoustic disturbance

  由建聲環境引起的各種回聲、機械震動聲以及染色聲等聲缺陷。

  2.1.4 菊花鏈式會議討論係統 daisy chain conference dis-cussion system

  各會議單元以“菊花鏈”連接方式通過一根信號電纜連接到會議係統控製主機的一種會議討論係統。

  2.1.5 星型式會議討論係統 star topology conference dis-cussion system

  一種由各傳聲器以“星型”連接方式連接到傳聲器控製裝置組成的會議討論係統。

  2.1.6 編碼器 coder

  將信號或數據進行編製、轉換為可用於通信、傳輸和存儲的設備。

  2.1.7 解碼器 decoder

  為了恢複原始信號對編碼數字序列進行逆處理的解碼設備。

  2.2 縮 略 語

  2.2.1 LED(Light Emitting Diode)發光二管

  2.2.2 IP(Internet Protocol)因特網通信協議


3 基本規定

  3.0.1 電子會議係統工程的實施應包括施工準備、管線施工、設備安裝、會議室及控製室施工安裝、係統調試、係統試運行、工程質量檢測和竣工驗收。

  3.0.2 電子會議係統工程的施工應符合設計要求。


4 施工準備

  4.1 一般規定

  4.1.1 施工單位應在進場施工前檢查施工現場,並應確認施工對象具備下列條件:

  1 作業場地中影響施工的各種障礙物和雜物應已。

  2 施工現場供電應滿足施工要求,並應符合現行標準《建設工程施工現場供用電安全規範》GB 50194和《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範》JGJ 46中施工的有關規定。

  3 作業環境應符合防火要求。

  4 吊裝和承重部件結構應符合設備吊裝要求。

  4.1.2 設計單位應對施工單位進行設計交底,並應做好交底記錄。

  4.1.3 施工單位應確定與其他的配合施工關係,劃定工作界麵,並應做好預留管槽、插座底盒、預埋件和隱蔽工程等交接工作。

  4.1.4 施工前應檢查施工使用的機械、儀器儀表和工具是否齊備、完好,儀器應在標定的有效使用期內。

  4.2 施工資料要求

  4.2.1 施工技術文件資料應包括深化設計施工圖和施工組織設計。

  4.2.2 深化設計施工圖應包括設計說明、係統圖、控製原理圖、設備清單、主要材料清單、會議室及控製室設備平麵布置圖、管線平麵圖、設備安裝圖及安裝大樣圖。

  4.2.3 施工組織設計應包括編製說明及編製依據、工程概況及施工範圍、項目組織管理結構、施工工期進度計劃、質量管理措施、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環境保護保證措施、擬投入勞動力、機械設備儀器儀表、實施方案、施工工藝、風險分析、應急方案。

  4.2.4 施工技術文件資料應由設計單位、監理單位和建設單位會審並批準後使用。

  4.2.5 施工單位應嚴格按會審批準後的深化設計施工圖和施工組織設計等技術文件資料進行施工,不得隨意更改;確需調整和變更時,應填寫本規範表A.0.1,並應經批準後方可施工。

  4.3 設備及材料進場檢驗

  4.3.1 設備、材料進場檢驗.應填寫本規範表A.0.2或填寫由監理單位提供的設備材料進場報驗單,並應進行清點、查驗和分類。

  4.3.2 設備、材料進場應開箱檢驗,設備名稱、型號、規格、數量、產地等應符合設計要求,外觀應完好無損,技術文件資料及配件應齊全。

  4.3.3 有源設備應通電檢測其功能、技術性能指標,檢測結果應符合設計要求;對現場不具備檢測條件的設備,應由生產廠家或認可的檢測機構出具產品檢測報告。

  4.3.4 硬件設備及材料的質量檢查內容應包括安全性、可靠性及電磁兼容性項目。

  4.3.5 軟件產品質量檢驗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操作係統、數據庫管理係統、應用係統軟件、信息安全軟件和網管軟件等商業化的軟件,應進行使用許可證及使用範圍的查驗。

  2 應對係統承包商編製的用戶應用軟件版本進行查驗,其應用軟件功能應符合設計要求,技術文件資料應齊全。

  4.3.6 進口產品除應執行本規範第4.3.1條~第4.3.5條的規定外,尚應提供原產地證明、報關單和使用及維護說明書等文件資料,安裝、使用與維護說明書宜為中文文本或附中文譯文。

  4.4 安全文明與環境管理

  4.4.1 安全操作應符合下列要求:

  1 施工人員在進場前應進行安全文明教育。

  2 施工現場室外運輸和搬運,在氣候條件惡劣的情況下,應采取有效的防護措施,保護設備及器材不受潮濕和損壞。室內搬運時,應具備良好的照明條件和安全保護措施。

  3 搬運重大物體,應遵守起重搬運工作安全操作規程的規定與要求。

  4 搬運過程中應注意保護建築物周圍和建築物內部設施的完好,必要時應做好防護措施。

  5 交叉作業時應注意周圍環境,禁止隨意堆放工具和材料。

  6 高空作業時,必須采取安全措施。

  7 溝、槽、坑、洞及危險場所應設置紅燈示警。

  8 各種電動機械設備,必須有可靠安全接地,傳動部分必須有防護罩。

  9 電動工具必須設置單獨防觸電剩餘電流保護開關。

  10 設備通電調試前,應檢查線路接線是否正確,確認無誤後,方可通電調試。

  4.4.2 環保措施應符合下列要求:

  1 施工現場的垃圾、廢料應分類堆放在指定地方,及時清運並灑水降塵,嚴禁隨意拋撒。

  2 現場強噪聲施工機具,應采取相應措施,大限度地降低噪聲。


5 管線施工

  5.1 一般規定

  5.1.1 本規定適用於電子會議係統工程管線施工的質量控製。

  5.1.2 電子會議係統工程的管線施工範圍可包括會議討論、會議同聲傳譯、會議表決、會場出入口簽到管理、會議擴聲、會議顯示、會議攝像、會議錄播和集中控製係統分項工程的導管、槽盒及其線纜的敷設。

  5.2 管線敷設

  5.2.1 管線敷設應符合現行標準《電子會議係統工程設計規範》GB 50799、《電氣裝置安裝工程電纜線路施工及驗收規範》GB 50168、《綜合布線係統工程設計規範》GB 50311和《綜合布線係統工程驗收規範》GB 50312的有關規定。

  5.2.2 導管的敷設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外觀檢查應包括金屬導管無壓扁、內壁光滑、無鏽蝕、鍍層覆蓋完整、表麵無鏽斑;絕緣管及配件無碎裂、表麵有阻燃標記和製造廠家標識。

  2 應按製造標準現場抽樣檢測導管的管徑、壁厚及均勻度。對絕緣導管及配件的阻燃性能有異議時,應按批次抽樣送認可的檢測機構進行檢測。

  3 線纜布放後,敷設在豎井內和穿越不同防火分區牆體與樓板的穿管管路孔洞及線纜的空隙處必須進行防火封堵。

  5.2.3 槽盒、托盤的外觀檢查應包括部件齊全,表麵光滑無毛刺、不變形;鋼製槽盒、托盤塗層應完整,無鏽蝕;玻璃鋼槽盒、托盤應色澤均勻,無破損碎裂;鋁合金槽盒、托盤塗層應完整。

  5.2.4 槽盒、托盤的安裝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首先應進行測量定位,安裝槽盒、托盤的支架,經檢查確認完好後,方可安裝。

  2 槽盒、托盤定位與安裝應符合設計要求。

  5.2.5 導管、槽盒、托盤和溝內的線纜敷設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導管、槽盒、托盤和溝內無雜物後,方可敷設線纜。

  2 線纜敷設前應進行絕緣測試,合格後方可進行敷設。

  3 導管、槽盒就近接地(PE)完成,經檢查確認,方可敷設線纜。

  4 與導管、槽盒連接的櫃、屏、台、箱、盤安裝完成,經檢查確認合格,方可通過拉線穿入線纜或敷設線纜。

  5 穿放線纜的管徑利用率應符合設計要求,如設計無要求時,直線管路的管徑利用率應為40%~50%;彎管管路的管徑利用率應為25%~30%;槽盒的截麵利用率不應大於50%。

  6 超過50V的不同係統或電壓等的線路,不應穿在同一導管內,在同一槽盒內敷設時,應采用隔板隔開。

  7 導線在導管、槽盒內,不應有接頭或扭結。導線的接頭,應在接線盒內焊接或用接線端子連接。

  8 線纜穿入導管後,終端管口應安裝線管護口加以保護。

  9 孔洞內管口、豎井內非終端導管管口、導管穿過防火隔離物體等,應做防潮及防水等處理。

  10 導管內穿入多根線纜時,線與纜之間不得相互擰絞,導管內不得有線間接頭,線間接頭應在接線盒處連接。

  11 導管不能直接敷設到位時.出線端口與設備接線端子之間應采用可彎曲金屬導管連接,不得將線纜直接裸露。

  12 多種線纜共溝布放時,除設計要求外,音頻線與電源線宜布放在溝底兩側,信號線、控製線宜居中布放,並應與電源線分開布放。

  13 槽盒與托盤內布放線纜應排列整齊,不應擰絞,宜減少交叉點;交叉處應按粗線在下,細線在上分布。

  14 當槽盒或托盤內布放的線纜處於坡度較大或垂直狀態時,應將線纜分段綁紮固定。

  15 進入機架的線纜應進行分類綁紮固定。

  16 室內或室外明敷線纜應采用塑料管、熱鍍鋅或噴塑鋼管保護,並應做防水處理。

  17 敷設的線纜應排列整齊、橫平豎直,彎曲時的彎曲半徑宜為線纜護套外徑的4倍~10倍,並應采用線卡同定。垂直敷設時線卡間距離不應大於1.5m,水平敷設時宜每間隔5m~10m處設線卡固定。

  18 敷設的線纜路由選擇應避免高溫、高壓、潮濕及強烈機械振動的位置。

  19 帶有護套的線纜進入設備、接線箱、盒等連接,應將護套層引入其內。

  20 線纜交接試驗合格,且對接線去向和相位等檢查確認後,方可通電。

  5.2.6 線纜接續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線纜接續前,應將已布放的線纜再次進行對地絕緣、線間絕緣及導通檢查,檢查結果應做詳細記錄。

  2 應檢查布放到位的線纜編號與接線端子號是否相符合,相位是否正確。

  3 線纜接續時,宜預留100mm~500mm的餘量,線纜排列應整齊,彎曲弧度應一致。

  4 焊接線纜芯線時,剝去屏蔽層後裸露的長度不得大於30mm,不得使用酸性焊劑焊接。線纜焊接完成後,應將裸露部分進行恢複性屏蔽處理。

  5 線芯焊接或壓接時,應選用與芯線截麵積相等的接線鼻,獨股的芯線可將線頭鍍錫後插接或煨鉤連接。

  6 焊點焊錫應飽滿光滑,不得有虛焊現象,焊點應處理幹淨,接點處應采用相應的塑料套管或熱縮套管保護。

  7 對絞線纜接續時,應保持對絞線對的絞合,開絞長度不應超過13mm。

  8 光纜接續應采用在光纖接線點處做機械連接或在光纖連接盒內對光纖進行熔接,光纖熔接處應加以保護和固定。

  9 線纜兩端應做線向標記。

  5.2.7 線纜終接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線纜終接應使用專用的工具。

  2 同一係統中,線纜腳位及色標應一致,同一腳位使用的線纜色標應一致。

  3 采用焊接方式終接時,焊點應符合本規範第5.2.6條第6款的規定。

  4 線纜終接長度在控製台、機櫃、配線箱和分線盒處宜預留500mm~1000mm的餘量;在設備端或信息麵板處宜預留100mm~300mm的餘量。

  5 線纜終接時,芯線剝去屏蔽層後裸露的長度應在30mm以下,且裸露的芯線應在終接設備屏蔽之內。

  6 同一係統中線纜接續時應保證相位一致,與接插件連接應符合線號、線位色標的要求,不得顛倒錯接。

  7 線纜終接應采用適配的接插件。

  8 音頻信號設備間平衡與非平衡接插件的終接應符合設計要求。

  9 光纜應采用尾纖熔接或機械製作光纖連接器進行終接。光纖終接在連接盒中的彎曲半徑及預留長度應符合安裝的工藝要求。

  10 線纜終端盒麵板應有標識,標識應正確、清晰和耐久。

  11 線纜終接完成後應進行通斷或傳輸性能指標測試。

  5.2.8 會議擴聲係統線纜的敷設及信號連接方式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定阻輸出的會議擴聲係統宜選用線徑為2m㎡~6m㎡的兩芯護套線穿管敷設。

  2 定壓輸出的會議擴聲係統宜選用線徑為1.5m㎡~2.5m㎡的兩芯護套線穿管敷設。

  3 定阻輸出的傳聲器輸出宜為平衡輸出,定壓輸出的傳聲器輸出宜為非平衡輸出。

  4 傳聲器到調音台或前置放大器的連接宜采用雙芯屏蔽線纜平衡連接。

  5 非平衡輸出至平衡輸入、平衡輸出至平衡輸入的連接宜采用雙芯屏蔽線纜。

  5.3 管線施工隨工查驗

  5.3.1 管線施工的驗收應符合現行標準《建築電氣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範》GB 50303、《電氣裝置安裝工程電纜線路施工及驗收規範》GB 50168和《綜合布線係統工程驗收規範》GB 50312中的有關規定。

  5.3.2 線纜查驗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管線敷設應符合施工圖的要求。

  2 線路的標識應完整、準確、清晰和耐久。

  3 每個回路的線纜絕緣電阻應符合設計要求。

  4 兆歐表的電壓等應按現行標準《電氣裝置安裝工程電氣設備交接試驗標準》GB 50150的有關規定執行。

  5.3.3 隱蔽工程記錄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根據布管、穿線的施工過程和隨工檢驗情況,應在圖紙上進行隱蔽工程詳細記錄。

  2 隱蔽工程的施工應按本規範表A.0.3的要求,做好隱蔽工程驗收記錄。


6 設備安裝

  6.1 一般規定

  6.1.1 電子會議係統設備的安裝可分為準備工作階段和係統設備安裝階段。

  6.1.2 電子會議係統設備安裝的準備工作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安裝施工人員應持證上崗,安裝施工前應對施工人員進行技術交底和安全生產教育,並應有書麵記錄。

  2 應檢查安裝施工現場電源、接地、照明、插座等是否符合安全施工的要求,並應對進場設備及線纜等材料進行複查。

  3 應對有源設備進行通電檢查其功能與性能,各項功能、性能應符合設計要求。

  4 應根據設計文件進行安裝現場的勘察,對係統設備、線纜、梯架、槽盒、托盤、線管、接線箱、預留預埋件等安裝條件和預留條件、位置、負荷承重等進行現場核實確認。存在問題時,應與相關設計人員和相關施工單位進行協商修改並辦理設計變更,並應填寫本規範表A.0.1。

  5 設備安裝所需的非標準構件應根據設計要求進行設計,非標準構件的加工圖紙應經設計人員確認。

  6 應複查線纜的標識是否清晰、完整、準確、耐久。

  7 應使用專用測試儀器對所有線纜進行通斷測試,並應使用兆歐表測量所有線纜之間和線纜與地之間的絕緣電阻,其阻值不應小於20MΩ。

  8 安裝設備的型號、規格、數量、位置和安裝方式,應符合設計要求。

  9 應與裝修單位進行有關工程進度、施工界麵、產品選型、安裝工序等方麵的協調。

  6.1.3 電子會議係統設備的安裝可包括會議討論、會議同聲傳譯、會議表決、會場出入口簽到管理、會議擴聲、會議顯示、會議攝像、會議錄播、集中控製係統和控製室設備的安裝。

  6.1.4 電子會議係統設備的安裝應符合設計要求。

  6.1.5 控製室設備的安裝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控製台和機櫃設備的安裝位置、排列順序應符合設計要求。

  2 控製台和機櫃上設備麵板應排列整齊,麵板螺釘應擰緊。帶軌道的設備應推拉靈活。

  6.2 會議討論係統

  6.2.1 會議討論係統設備的安裝可包括有線會議討論係統和無線會議討論係統設備的安裝。

  6.2.2 有線會議討論係統設備安裝應包括有線會議單元、控製主機和係統管理軟件的安裝。

  6.2.3 無線會議討論係統設備安裝應包括無線會議單元、控製主機、信號收發器和係統管理軟件的安裝。

  6.2.4 有線會議單元安裝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嵌入式會議單元安裝應符合下列規定:

  1)應向家具廠家提供產品說明、安裝手冊及具體開孔位置、尺寸、深度和走線方式。

  2)應提供桌麵、座椅後背或扶手內的具體安裝要求。

  2 移動式安裝的有線會議單元之間連接線纜長度應留有一定餘量,並應做好線纜的固定。

  3 菊花鏈式會議討論係統中,會議單元的安裝應符合下列規定:

  1)會議單元之間線纜的應牢固可靠。

  2)每路線纜連接的會議單元總功耗及延長線功率損耗之和應符合設計要求。

  3)單條延長線纜長度應小於設備的規定長度。超過規定長度,應在規定長度以內設置中繼器。

  4 星型式會議討論係統中,應采用屏蔽線纜連接傳聲器和控製處理裝置。

  6.2.5 無線會議單元、信號收發器的安裝應符合下列規定:

  1 信號收發器的供電電壓應穩定。

  2 信號收發器安裝的高度和方向應符合設計要求,不應有接收盲區。

  3 紅外線會議討論係統中,紅外線信號收發器的安裝還應符合下列規定:

  1)紅外線信號收發器的安裝位置應避免牆壁、柱子及其他障礙物對信號的發射和接收形成遮擋。

  2)同一會場內的各個紅外線信號收發器到會議控製主機之間的線纜長度應等長。

  3)各紅外線信號收發器到會議控製主機之間的線纜長度不應超過設備的規定長度,與電力線纜平行敷設時,其間距應大於或等於0.3m。

  4 射頻會議討論係統的設備安裝應符合下列規定:

  1)應確保會場附近沒有與本係統相同或相近頻段的射頻設備工作。

  2)射頻會議單元和射頻信號收發器的安裝位置周圍應避免有大麵積金屬物品和電器設備的幹擾。

  5 信號收發器進行初步安裝後,應通電檢測各項功能,音頻接收質量應符合設計要求,固定應牢固可靠。

  6 所有要求及所提供的相關技術資料,應由相關單位簽字確認並記錄存檔。

  6.2.6 控製室設備的安裝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控製室設備可包括會議係統控製主機、自動混音台、媒體矩陣等。

  2 所有控製室設備應按設計布局要求,安裝於控製室的標準機櫃內或置放於操作台麵上,其安裝應牢固可靠。

  3 機櫃或操作台內線纜應綁紮成束,排列整齊,並宜留有餘量。線纜標識應清晰、準確、耐久。

  6.2.7 係統管理軟件應按設計要求安裝於控製主機內,且應正常可靠地工作。

  6.3 會議同聲傳譯係統

  6.3.1 會議同聲傳譯係統設備的安裝可包括有線和無線會議同聲傳譯係統設備的安裝。

  6.3.2 有線會議同聲傳譯係統設備的安裝應包括翻譯單元、會議係統控製主機、通道選擇器和耳機的安裝。

  6.3.3 紅外線同聲傳譯係統設備的安裝應包括翻譯單元、紅外發射主機、紅外輻射單元、紅外接收單元和耳機的安裝。

  6.3.4 有線會議同聲傳譯係統設備的安裝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翻譯單元的安裝應符合下列要求:

  1)翻譯單元的安裝應符合設計要求。

  2)翻譯單元應置放於同聲傳譯室內操作台麵上,其安裝應穩定可靠,並應易於翻譯員現場操作。

  2 會議係統控製主機、通道選擇器的安裝應符合本規範第6.2.4條和第6.2.6條的有關規定。

  3 耳機的連接應符合現行標準《紅外線同聲傳譯係統工程技術規範》GB 50524的有關規定。

  4 同聲傳譯室的設備安裝除應按現行標準《紅外線同聲傳譯係統工程技術規範》GB 50524的有關規定執行外,尚應符合下列規定:

  1)翻譯員應清楚地看到主席台和觀眾席的主要部分,並宜看清發言人的口型和節奏變化以及發言者使用會議顯示設備顯示的內容。固定式同聲傳譯室的觀察窗宜采用雙層中空玻璃隔聲窗。

  2)同聲傳譯室與機房間應設有聯絡信號,同聲傳譯室室外應設置譯音工作指示信號。

  3)同聲傳譯室內的背景噪聲和隔聲量應符合現行標準《紅外線同聲傳譯係統工程技術規範》GB 50524的有關規定。

  4)同聲傳譯室的空調設施消聲處理應符合設計要求。

  6.3.5 紅外線同聲傳譯係統的設備安裝除應按現行標準《紅外線同聲傳譯係統工程技術規範》GB 50524的有關規定外,尚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紅外輻射單元的安裝應符合下列規定:

  1)應避免陽光直射。

  2)應遠離照明設備。

  3)應避免牆壁、柱子及其他障礙物形成紅外的遮擋。

  4)宜使每個紅外接收單元與一個以上輻射單元通信。

  5)應充分利用房間的高度,安裝在代表座位上方的天花板或支撐結構上,固定應牢固可靠。

  6)壁掛式安裝時,應先在牆壁上進行定位,再將安裝支架固定在牆壁上,安裝固定應牢固可靠。

  7)吸頂式安裝時,應先在天花板上進行定位,再將安裝支架固定在天花板上。

  8)紅外輻射單元的光輻射麵不應有損傷,其安裝固定應牢固可靠。

  2 翻譯單元的安裝應符合本規範第6.3.4條第1款的要求。

  3 耳機的連接應符合本規範第6.3.4條第3款的要求。

  4 同聲傳譯室的安裝應符合本規範第6.3.4條第4款的要求。

  6.4 會議表決係統

  6.4.1 表決係統設備的安裝應包括表決器、會議表決主機和係統管理軟件的安裝。

  6.4.2 表決器的安裝應符合下列規定:

  1 表決器的安裝應符合設計要求。

  2 表決器的安裝應符合本規範第6.2.4條和第6.2.5條的相關要求。

  6.4.3 會議表決主機的安裝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會議表決主機的安裝應符合設計要求。

  2 會議表決主機的安裝應符合本規範第6.2.6條的相關要求。

  6.4.4 係統管理軟件的安裝應符合本規範第6.2.7條的相關要求。

  6.5 會場出入口簽到管理係統

  6.5.1 會場出入口簽到管理係統設備的安裝應包括會議簽到主機、門禁天線、發卡器、會議簽到管理軟件、管理計算機及簽到信息顯示屏等的安裝。

  6.5.2 會議簽到主機和門禁天線的安裝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安裝位置應符合設計要求。

  2 會議簽到門的寬度應符合設計要求。

  6.5.3 發卡器宜安裝在會務管理或控製室內的操作台麵上,並應方便操作人員的操作與管理。

  6.5.4 簽到管理計算機的主機安裝應符合本規範第6.2.6條的要求。

  6.5.5 簽到管理軟件應按設計要求分別安裝在簽到主機和簽到管理計算機中。

  6.5.6 簽到信息顯示屏的安裝應按設計要求安裝在會場出入口處,安裝應牢固可靠。

  6.6 會議擴聲係統

  6.6.1 會議擴聲係統設備的安裝應包括聲源設備、音頻處理設備和擴聲設備的安裝。

  6.6.2 音箱的安裝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音箱的安裝應符合設計要求。固定應牢固可靠,水平角、俯仰角應在設計要求的範圍內靈活調整。

  2 音箱在建築結構上的固定安裝必須檢查建築結構的承重能力,並征得原建築設計單位的同意後方可施工。

  3 施工現場應設有良好的照明條件,並應做好安全防護措施。

  4 暗裝音箱正麵透聲結構應符合設計要求,同時應與相關施工單位進行工序交接和接口關係核實與確認,並應填寫本規範表A.0.4。

  5 以建築裝飾物為掩體暗裝的音箱,其正麵不得直接接觸裝飾物。

  6 音箱采用支架或吊杆明裝應牢固可靠,音頻指向和覆蓋範圍應能符合設計要求。

  7 安裝音箱時,除設計有要求之外,可不做減振處理。

  8 小型壁掛式音箱可采用熱鍍鋅膨脹螺栓固定。

  9 吸頂式音箱安裝在石膏板或者礦棉板等輕軟質板材上時,應在背麵加襯厚度3mm~5mm的硬質板材,並應采用固定吊點吊牢。

  10 安裝在組合架上的音箱,固定應牢固可靠,螺栓、螺母不得有鬆動現象。

  6.6.3 箱體的安裝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各類箱、盒、控製板等安裝應符合設計要求,箱體麵板和框架應與建築物表麵配合嚴密。安裝在地麵預留洞內的箱體應能使地麵蓋板遮蓋嚴密、開啟方便。不宜采用電焊或氣焊將箱體與預埋管口焊接。

  2 箱體與管口宜采用管口螺母鎖緊。

  3 擴聲機房內如有輸出線路接線箱暗設在牆內時,箱體底邊應離地麵1.2m。

  4 機房內擴聲設備等電位連接端子箱與接地之間應采用接地幹線相互連通,設備保護接地和工作接地應以各自單獨的接地線與等電位連接端子箱連接,不得以串接的方式連接至等電位連接端子箱。

  6.6.4 功放設備宜安裝在控製台的操作人員能直接監視的部位,其中音源設備、調音台、周邊設備、功率放大器等宜放在同一個房間內。

  6.7 會議顯示係統

  6.7.1 會議顯示係統設備的安裝應包括信號源、信號處理設備和顯示設備的安裝。

  6.7.2 會議顯示係統設備的安裝應符合設計要求,並應符合現行標準《視頻顯示係統工程技術規範》GB 50464的有關規定。

  6.7.3 會議顯示設備安裝前,現場的溫度、濕度和潔淨度應符合設計要求。

  6.7.4 會議顯示設備安裝時,安裝人員應使用專用工具和佩戴專用手套,安裝過程中不得汙染、摩擦、撞擊顯示屏幕。

  6.7.5 會議顯示設備安裝前,應按顯示設備的承重要求對底座和支架進行承重測試。

  6.7.6 會議顯示設備和顯示屏幕的安裝位置應符合設計要求,並應根據現場座椅實際擺放位置進行調整。

  6.7.7 投影型視頻顯示係統的投影幕安裝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投影軟幕宜安裝在暗盒內,暗盒的尺寸應比投影幕尺寸略大。

  2 室內投影幕宜在限定空間居中安裝。

  3 投影硬幕應在屏框上固定牢固,應為變形和熱脹冷縮留出餘量。

  4 兩個或多個硬幕拚接安裝時,幕與幕的連接處應進行對接縫合。

  5 屏框的裝飾宜與室內裝飾風格協調一致。

  6.7.8 投影型視頻顯示係統的投影機安裝應按下列規定:

  1 應根據鏡頭焦距、屏幕尺寸和反射次數計算出安裝位置。

  2 投影機距投影幕的距離應取安裝距離範圍的中值,若遇障礙物可適當調整。

  3 投影機的水平方向安裝位置應與投影幕水平方向居中對稱。

  4 投影機吊裝時應避開燈具和消防噴淋設施。

  5 外露式背投影顯示係統的投影機、投影幕和反射鏡應固定牢固,支架應直接固定在天花板、承重牆體或地麵上。

  6 安裝投影機的背投間,牆麵、天花、地麵應避免光線幹涉。

  7 投影幕前1.5m範圍內燈光回路應獨立可控,燈光不宜直接照射在投影屏幕上。

  6.7.9 會議顯示設備的固定結構應能使顯示設備在水平方向和垂直方向適當調整。

  6.7.10 LED視頻顯示係統安裝除應符合現行標準《視頻顯示係統工程技術規範》GB 50464的有關規定外,尚應符合下列規定:

  1 LED顯示係統在一個顯示平麵內,應選用同一批次的產品。

  2 LED模組之間的拚縫應符合設計要求。

  3 LED顯示屏表麵平整度應符合現行標準《視頻顯示係統工程技術規範》GB 50464的有關規定。

  4 LED顯示屏屏體應安裝在牢固的底座或牆麵支架上。底座應固定在水平的地麵或其他牢固的基座上,牆麵支架應安裝在建築或牆麵的承重結構上,且底座和牆麵支架的承重應符合設計要求。

  6.7.11 會議顯示設備采用桌麵升降式安裝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按設計要求對會議桌麵進行開孔作業。

  2 桌麵升降器和顯示設備的安裝均應牢固。

  3 應向家具廠家提供產品說明、安裝手冊及具體開孔尺寸、深度。

  4 顯示屏幕收合後,桌麵升降係統應與桌麵平齊,不得有凹陷或凸起現象。

  5 顯示設備安裝完畢後,應有調整角度的餘地。

  6 桌麵升降係統內部的線纜應梳理整齊並應預留升降緩衝帶。

  6.7.12 電視型顯示設備安裝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電視型顯示設備的安裝應符合設計要求。

  2 電視型顯示設備進行移動安裝時,移動支架的配重應均衡,移動過程中不應傾覆。

  3 電視型顯示設備進行牆麵安裝時,應與牆麵之間留有維護和散熱間距。

  6.7.13 控製室內的監視器安裝位置應符合設計要求,安裝固定應牢固可靠,擺放應整齊。

  6.7.14 信號處理設備在機櫃內或控製台上安裝應牢固可靠,設備之間應留有合理間隙,並應按要求接地。

  6.7.15 會議顯示係統安裝完成後,應對顯示平麵和玻璃器件采取必要的保護和防塵措施。

  6.7.16 需要定期更換易耗品的會議顯示設備,安裝時應將維護口外露。

  6.7.17 信號源到顯示設備之間的連接應盡量直接,減少中間設備和接插件對顯示效果的影響。

  6.7.18 會議顯示係統的顯示設備,從室外或其他溫度及濕度差異較大的空間搬入安裝空間時,不得立即打開設備的包裝。

  6.8 會議攝像係統

  6.8.1 會議攝像係統設備的安裝可包括圖像采集設備和圖像處理設備的安裝。

  6.8.2 攝像機的安裝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攝像機的安裝應符合設計要求。

  2 攝像機安裝應牢固,運轉應靈活。

  3 在強電磁幹擾環境下,攝像機安裝應與地絕緣隔離。

  4 攝像機宜采用集中供電方式。

  5 攝像機吊頂安裝時,應預留檢修孔。

  6 攝像機連接線纜外露部分應采用軟管保護。

  6.8.3 編碼器宜安裝在攝像機附近或吊頂內。

  6.8.4 雲台的安裝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雲台安裝應牢固,轉動應靈活無晃動。

  2 應檢查雲台的旋轉範圍是否符合設計要求。

  3 應檢查雲台運動時是否存在碰擦物和阻擋物。

  6.8.5 圖像處理設備的安裝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控製鍵盤、監視器等設備的安裝應平穩,便於操作。監視器屏幕應避免環境光直射。

  2 在控製台、機櫃(架)內安裝的設備內部接插件與設備連接應牢固。

  3 控製室內線纜應根據設備安裝位置設置線纜槽盒和進線孔,線纜排列、捆紮應整齊,並應有長效用途和編號標識。

  6.9 會議錄播係統

  6.9.1 會議錄播係統設備的安裝應包括錄播信號采集設備和錄播信號處理設備的安裝。

  6.9.2 錄播信號采集設備的安裝應靠近信號輸出設備。

  6.9.3 各種信號設備接口之間的連接應使用專用線纜。

  6.9.4 錄播信號處理設備的網路布線應符合設計要求。

  6.9.5 錄播信號處理設備IP地址的設置,應與會議室辦公網絡的IP地址之間能實現互訪。

  6.9.6 錄播信號處理設備的設置應滿足遠端工作站控製管理和本地控製管理的要求。

  6.10 集中控製係統

  6.10.1 集中控製係統設備的安裝可包括控製主機、觸摸屏、控製器和控製開關等設備的安裝。

  6.10.2 集中控製係統的控製器在進行牆麵安裝時,應確保牢靠穩固。

  6.10.3 集中控製設備的電源應按設計要求,采用單獨回路單獨供電。

  6.10.4 有線控製器宜安裝在桌麵上或牆麵上,無線控製係統的收發器應安裝在會場內無線信號覆蓋區域大的位置。

  6.10.5 集中控製設備應在機櫃的上部安裝牢固,設備之間應留有合理間隙,並應按要求接地。


7 會議室、控製室施工安裝

  7.1 一般規定

  7.1.1 會議室、控製室施工安裝工程主要可包括裝修工程施工安裝、空氣調節係統施工安裝和電氣裝置施工安裝。

  7.1.2 會議室、控製室施工安裝工程所有管線、槽盒穿牆或樓板處,除應符合本規範第5.2.2條的規定外,尚應做好隔聲和防潮處理。

  7.1.3 會議室、控製室施工安裝工程,施工期間應與相關施工單位密切配合進行相關工序交接和接口關係核實與確認,並應按本規範表A.0.4的要求填寫。

  7.1.4 施工安裝工程所用電氣裝置產品和材料應符合電氣產品安全的規定和設計要求。主要電氣裝置材料進場時應進行驗收檢查,應有檢驗記錄及結論。

  7.1.5 會議室、控製室內的電源係統和防雷與接地的施工,除應符合設計要求外,尚應符合現行標準《電氣裝置安裝工程接地裝置施工及驗收規範》GB 50169、《建築物電子信息係統防雷技術規範》GB 50343的有關規定。

  7.1.6 工程施工安裝期間,在會議室、控製室室內堆放的施工設備、材料及物品不得超過樓板的荷載。

  7.1.7 工程施工安裝期間,易燃易爆物的堆放與使用應遠離火源。

  7.1.8 會議室、控製室室內裝修施工除應執行本規範外,還應符合現行標準《建築內部裝修設計防火規範》GB 50222、《建築內部裝修防火施工及驗收規範》GB 50354、《建築裝飾裝修工程質量驗收規範》GB 50210的有關規定。

  7.2 裝修工程施工安裝

  7.2.1 電子會議係統會議室、控製室的室內裝修工程施工應包括吊頂、牆麵、隔斷牆、門、窗、地麵、活動地板和其他室內相應作業。

  7.2.2 電子會議係統會議室、控製室設備及家具布置應符合設計要求。

  7.2.3 控製室應設置觀察窗,觀察窗的施工應符合設計要求和現行標準《紅外線同聲傳譯係統工程技術規範》GB 50524中的有關規定。

  7.2.4 會議室聲學裝修應符合現行標準《電子會議係統工程設計規範》GB 50799的有關規定。

  7.2.5 電子會議係統會議室、控製室裝飾環保施工應符合現行標準《民用建築工程室內環境汙染控製規範》GB 50325的有關規定。

  7.2.6 在地麵進行地毯及塑膠施工時,環境條件應符合合同約定和材料說明書的規定。

  7.2.7 吊頂、牆麵、隔斷牆的施工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吊頂與隔斷牆材質、規格、型號和吊頂安裝方式應符合設計要求。

  2 吊頂應按設計標高及安裝位置嚴格放線施工。

  3 會議室、控製室吊頂、牆麵和隔斷牆的裝飾麵板應平整,不得起塵、變色和腐蝕;邊緣應整齊,無翹曲;封邊處理後不得脫膠;填充頂棚的保溫和隔音材料應平整、幹燥,並應做包封處理。

  4 頂板與龍骨的連接應可靠,雙層頂板的接縫不得落在同一根龍骨上。

  5 造型吊頂板應和龍骨牢固固定,造型轉角尺寸加工應準確,表麵應平整,接縫平直,並應做好封邊處理。

  6 固定吊頂板宜用自攻螺釘,不得損壞板麵。當設計未作明確規定時宜符合下列規定:

  1)螺釘帽應擰入板內,並不得使板麵破損。釘眼應做防鏽處理,並應用膩子抹平。

  2)螺釘距板邊宜為10mm~15mm。

  3)沿板邊螺釘間距宜為150mm~200mm,中部螺釘間距宜為200mm~300mm,並應均勻布置。

  7 釘眼、接縫和陰陽角處應根據頂板材質用相應的材料嵌平、磨光。

  8 吊頂及檢修馬道應固定牢固、平直,所有鋼製構件應有表麵防鏽處理,現場切割、焊製鋼構件應刷3遍防鏽漆。

  9 金屬連接件、錨固件除鏽後應塗2遍防鏽漆。

  10 吊頂板應方便拆卸或設置檢修口。

  11 安裝吸頂設備時,開孔尺寸應按設備要求加工,頂板切口需打磨光滑,不得切斷吊頂固定龍骨,不得對吊頂裝飾麵板造成表麵損壞。

  12 吊頂上的燈具、各種風口、火災探測器底座、自動噴淋噴頭、攝像機、投影機和音箱等設備應按設計安裝位置要求與龍骨和吊頂板緊密配合安裝,並不得對吊頂裝飾麵板造成表麵損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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